1、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其他商品/服务来源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2、商标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3、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构成,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4、商标的种类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商标的类似商品/服务分类
商标的类似商品/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
6、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9、商标注册申请途径
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或便民窗口办理。
10、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1、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商标查询→申请文件准备→提交申请→商标形式审查(约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5个月左右)→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下发商标证书。
12、商标注册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申请书以及商标标样。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申请书以及商标标样。
13、商标注册申请的另行提出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14、商标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5、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规制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16、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规制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8、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19、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名义变更需要提供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
20、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注册商标的共同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3、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复审。
24、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5、商标异议答辩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即为异议答辩。
26、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商标被异议,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27、注册不当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8、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9、无效宣告答辩
商标局收到无效宣告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可在限定期限内作出无效宣告答辩。
30、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1、商标使用的法律定义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2、商标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3、商标撤销答辩
商标局收到商标撤销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当事人可在限定期限内作出撤销答辩。
34、商标撤销的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35、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6、商标注销
商标注册人注销其商标,可整体注销,也可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注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商标有效期满,且宽展期内未续展,该商标将被商标局注销;
(2)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自愿申请注销其商标;
(3)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提供证据),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均可申请将该商标注销。
37、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8、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9、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0、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4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商标的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通常指在商标评审、无效宣告案件中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商标的民事/刑事诉讼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从广义上说,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另一类是属于刑事诉讼的案件。
44、商标侵权纠纷的免责情形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5、诉前临时保护措施
《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6、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7、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8、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49、海外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海外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海外单一国家或地区直接申请;二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
50、海外商标单一国家注册申请
指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逐一向各国商标主管机申请商标注册。单一国家商标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51、海外商标马德里体系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申请人自己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递交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52、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志,地理标志通常构成形式“地理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来自于特定地区,通常特定地区以行政区划范围表述,或以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定的范围;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品质和信誉,与其他同类商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往往具有独特的品质;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该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53、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54、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55、商标和品牌的区别
商标是法律概念,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可形成法定权;品牌是市场概念,是一种综合评价与认识,承载企业信誉与商誉。
56、联合商标
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为联合商标。
57、防御商标
指注册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或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
58、注册商标标记
已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