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业务支撑。海关对涉嫌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充分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侵权判断标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答复以及行政裁决决定。海关办案时遇到较为专业复杂的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专利侵权等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具专业意见。
(四)强化重点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有驰名商标确认记录、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光伏等重点产业企业的权利人积极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海关总署对相关备案申请依法予以审核。上述商标、专利经海关总署备案后,海关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和风险分析结果加强保护。
(五)加强会商调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商标、专利疑难案件研讨,重大疑难问题联合调研,促进执法标准统一,提升跨部门执法保护水平。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共同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前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相关政策完善。交流在科技赋能、创新模式等方面的最新进展,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互派师资,支持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海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
(七)开展评估奖惩。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定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保护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提醒。
国家知识产权局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