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21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319号判决书,撤销国知局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71853号关于第20752175号“icourt”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这个案子,源自一个教育培训类的iCourt商标。

说起以法律培训著称的iCourt,据其官网自述,iCourt从2013年底开始创业,主要面向律师、法官、法务等法律共同体的教育培训事务,主体为北京新橙公司,在五六年前的法律圈,一时风头无两。

为什么提起五六年前,因为2015年夏天,中国著名学府的某著名知识产权教授刚刚送走了一名知识产权(商标法)博士毕业生,该博士的毕业论文题目为《现代商标法的历史基础》。

商标法博士毕业一周年的时候,选择了第一次创业,在四川成都登记了一个个体工商户。

2016年7月20日,根据天眼查的显示,博士或许受到了MH腾成立腾讯的启发,也用自己的名字创业了,名字为字号的商贸部。

五天之后,成都成华市场监管局终于下发了一份个体户营业执照。

2016年7月25日,博士以自己名义提交了一个icourt商标申请,申请范围正是培训相关的第41类,创业总要做点事情嘛。

旁白:2007年至今,普通的自然人提交商标申请,目前仍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有经营实体或使用意图,有限公司排除在外。所以,名下有个个体执照是多么……

其实,iCourt法律培训项目2013年底创业,创始团队当时还是有一定商标意识的,申请了法律服务类的iCourt商标,虽然注册保护的范围出现了偏差(iCourt主营业务不是提供法律服务,而是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服务)。

2017年9月14日,icourt运营主体(北京新橙公司)突然意识到icourt核心商标还没有,于是申请,于是驳回,于是驳回复审,于是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2019年10月至12月,北京高院作出了(2019)京行终7668号判决书,培训类的iCourt商标还是没拿到。

其实2019年02月21日,针对第20752175号“icourt”商标的异议结果就出来了,北京新橙公司异议不成立,商标准予注册。

于是,2019年3月,北京新橙公司又提起无效宣告。

2020年10月28日,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71853号关于第20752175号“icourt”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国知局认为北京新橙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

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等。

或者非商标使用证据,或者为自制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iCourt”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等。

国知局十分感动,然后拒绝了北京新橙公司。

于是,2020年11月,北京新橙公司起诉了国知局,案号:(2020)京73行初17319号。

2021年7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此处表一表该案的豪华阵容:

原告:中国法律培训行业的明星公司北京新橙

被告:铁打的被告国知局

第三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教授的商标法博士邱某

原告代理人:中国最老最资深的商标律师马翔

合议庭:审判长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法官(就问你们见过明星法官宋院长几次),另一位合议庭成员也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明星法官袁伟。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出具了北京德众会计师事务所的德众审字[2020]第1022号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其中显示新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3年至2016年7月24日使用“icourt”商标从事“法律培训”服务的营业收入情况:培训场次共计296场、参加人数共计12907人、营业额共计5911.66万元,培训地域覆盖全国30+省市自治区等。

原告“icourt”影响力的证据,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都交了不少。

可是,但是,第三人一直没有“接触”过原告,恶意该怎么证明呢?

原告提交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2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532号公证书。文章中显示“高杉LEGAL系列之LEGAL版权群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2016.07.07 周四21:30—22:30,其中提及了icourt,且邱治淼在该沙龙中发言”;

关键的证据终于出现了!

《自媒体的发展、侵权与救济分析》文章截图:
第三人出场:

原告的商标出场: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32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是否恶意抢注,应当从诉争商标权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判断。本案在案证据显示,邱治淼学习、从事的领域为知识产权领域,且在商标法领域有所涉猎,其在(知产库2016年7月9日发表的《自媒体的发展、侵权与救济分析》)2016年7月7日的“高杉LEGAL(LEGAL版权群)”线上沙龙中接触过“icourt”标识,且……上述“icourt”标识显然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在icourt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应当知道新橙公司的“iCourt”商标。故,本院认为邱治淼具有利用新橙公司“iCourt”商标商誉的恶意。”

因此,2021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319号判决书,撤销商评字[2020]第27185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裁定。

几点思考:

回想到昨天(12月8日)的CCTV1的新闻联播: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37.6万件,每年打击370000+恶意商标,怎么就没打中这个呢?

根据庭审披露情况,第三人在诉争商标注册之后曾向原告发函《关于立刻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律师函》:“一个守法的公司如果要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要么购买知识产权,要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普通人抢注个商标可以说不懂商标法,那帝都著名学府的商标法博士呢?

2016年7月7日参加一个线上沙龙,7月20日设立个体执照,7月25日申请商标,难道,这是一个群聊引发的抢注案?

其实,iCourt法律培训项目2013年底创业,创始团队当时还是有一定商标意识的,申请了法律服务类的iCourt商标,虽然注册保护的范围出现了偏差(iCourt主营业务不是提供法律服务,而是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