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志,地理标志通常构成形式“地理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来自于特定地区,通常特定地区以行政区划范围表述,或以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定的范围;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品质和信誉,与其他同类商品相比,地理标志产品往往具有独特的品质;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该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