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1)仅以数字组成的;
(2)违反社会公德的;
(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