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陈麻花”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麻花”商标之争作出再审判决,基于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陈麻花”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据了解,2017年11月,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注册了“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随后,在磁器口经营麻花销售的5家商户先后针对“陈麻花”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随后裁定“陈麻花”商标无效。陈麻花公司不服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

5家商户也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有证据证明,在2001年以后,在重庆市磁器口地区有多家麻花经营者以包含“陈”和“麻花”的字号开展经营,直至该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

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最高法还指出,“陈麻花”商标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法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最高法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并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来源:金台资讯)

小米AIRBOOK、MI APP STORE等多个商标因与苹果近似不予注册

近日,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个商标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书公开。

此前,异议人苹果公司提出,小米公司第 20304105A 号“小米 AIRBOOK”商标,第 33495511 号、第 33510323 号、第 33491672 号“MI App STORE”商标与苹果公司的“MACBOOK AIR”“APP STORE”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对小米公司上述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小米公司不服初审决定,申请复审。

据悉,复审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 分。因此,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来源:IT之家)

因侵犯悦刻专利权,波尔电子烟被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近日,RELX悦刻(雾芯科技)就深圳市传奇数码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波尔R4雾化杆”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一案,向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行政投诉。经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波尔侵犯了悦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责令波尔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该侵权产品。

根据裁决书,悦刻认为,“波尔R4雾化杆”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悦刻“幻影”雾化杆属于同一种商品,并且外观设计与悦刻幻影专利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林清轩创始人指责香奈儿不正当竞争

1月5日,关于林清轩创始人指责香奈儿不正当竞争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据报道,1月3日,林清轩创始人孙来春在社交媒体发布长文指责国际著名奢侈护肤品牌香奈儿(CHANEL)。孙来春在长文中指出,林清轩从未主动和国际品牌挑起过战火,但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的香奈儿,却挖走多位林清轩一线员工。他指责到,香奈儿此番转入红山茶护肤赛道,不是突发而是早有预谋。此后他又转发介绍林清轩招牌产品山茶花润肤油的微博并表示,这是林清轩创业以来受到最猛烈的进攻,这场保卫战,事关生死。

据悉,香奈儿旗下美妆线正在全力宣传的“沙皇”红山茶花为主打成分的护肤品线,并请来明星代言造势,产品还未正式公布,但其宣传微博已有超100万转发。根据官网查询,该产品定于1月5日正式发布。但在孙来春看来,红色山茶花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西等地800米以上的高山上,物种90%母产地源自中国,其他来自东南亚和日韩。欧美本没有这个品种,因而香奈儿并没有做红山茶花护肤品的基因条件,大部分是在各国贴牌代工。(来源:北京商报)

腾讯诉争企鹅商标获法院支持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42411649号“企鹅”商标)除“汽车轮胎”之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三(34805763号)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且“企鹅”为原告使用多年的经典标识,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宣告无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由其重新作出决定。(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