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与裁定结果
- 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苏罗”非固有词汇,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2013年)未能充分证明“苏罗”已成为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判断时应从整体语义出发,避免机械拆分。
- 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被申请人作为“吴罗”技艺的非遗传承人,将“苏罗”作为品牌使用已逾十年,在市场中形成了稳定的识别效果,获得了“第二含义”。
“苏罗”案的裁定为传统文化品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在合规前提下,商标制度可以成为非遗创新发展的坚实护盾。
二、争议焦点与裁定结果
“苏罗”案的裁定为传统文化品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在合规前提下,商标制度可以成为非遗创新发展的坚实护盾。